在上海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该许可是企业或机构合法开展相关业务的准入凭证。以下为在上海申请办理此许可证的详细指南。
一、 受理机构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二、 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剧、导演、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清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一网通办”平台下载或至受理窗口领取)。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企业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
- 办公场地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如适用)。
- 申请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截图或相关诚信承诺书。
四、 办理流程
- 材料准备:根据上述清单备齐所有申请材料。
- 线上申报: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搜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选择“新办”事项,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所有材料。
- 受理审核:受理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 实地核查(如需):审批部门可能对办公场所、专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 审批决定:审核通过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证件发放: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在线查看电子许可证,或根据通知前往指定窗口领取纸质许可证。
五、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计算)。材料补正、实地核查时间不计入内。
六、 重要注意事项
- 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到期如需延续,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程序提交续办申请。
- 持证机构制作、发行的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不得以任何形式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的公开咨询电话,或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咨询。建议在正式提交前仔细核对所有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提升办理效率。